2007年10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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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课余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
陈晓峰

  孟女士问:
    我的孩子今年13岁,下课后去操场上玩耍,玩耍时不小心被操场边上一根高出地面的水管绊倒,受了重伤,请问学校对此要承担责任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7条规定,对未成年人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    学校操场是学生的活动场地,学校应当保证操场没有安全隐患,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。操场边上的水管露在外面且高于地面,具有一定的不安全因素,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对学生在此处玩耍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告诫或阻止,因此对你孩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你的孩子已经13岁,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此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(陈晓峰)